十五、上海市某小区业主,从2002年3月起,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将其使用的部分房屋出租给一商贩使用,其间曾有居民提出异议,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出租的是自己的办公用房和住房,小区居民不用干涉,近几个月来,该商贩装卸和运送货物时经常堵塞了小区的交通,给小区居民带来很多不便,为此,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商贩之间多次发生争执。
问题:小区居民有权干涉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管理用房的行为吗?(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的是其物业管理用房,那么小区居民就有权要求其停止出租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既然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所有,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就应当归业主所有。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出租这些房屋。《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这些规定,本案中的小区的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出租其管理用房。小区居民可以依法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出租管理用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