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条件,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示或默示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此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履行:指债务人在客观上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3.拒绝履行:指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4.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迟延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
6.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履行未为受领或者未完成其他所必要的协助行为。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即当事人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1.免责条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共同的免责条件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军事行动;政府行为。
2.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强制履行
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但下列情形不得强制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包括令债务人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有违约行为;
(2)另一方受有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法院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通常视为损失赔偿额的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