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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知识点:保险合同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7日 ]  【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4.防损救灾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承担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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