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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二章第四节物业使用与维护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5日 ]  【

  第四节 物业使用与维护

  一、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条例第五十条)

  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与挖掘(条例第五十条)

  对于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情况,为加强管理和保护公共利益,当事业主不得擅自实施占用、挖掘行为,只有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也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施工。无论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条例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时,有可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为了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也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四、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依法规范(条例第五十三条)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知道业主装修后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一是可以帮助业主更好地装饰装修房屋;二是可以起到预防作用,避免出现违法装修或者装修扰民的情况。

  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条例》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主要作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原则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办理程序,二是明确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事前否决权,三是确定业主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合法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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