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原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一、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一)合理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研究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面向实际,客观决策。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增强业主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另一方面要强调业主应当具备的公共意识。
(二)公开原则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要求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就是要求价质相符,业主花钱买服务必须买得公平合理,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作风必须诚实信用,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货真价实,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根据《价格法》和《条例》的基本精神,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收费形式、费用构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均作出具体规定。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价格法》对于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
一是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是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是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协商议定,主管部门只作备案登记。对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开始则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一般都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其中绝大多数物业项目都是采取政府定价管理方式。
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在物业管理活动开展初期,对于推行物业管理,稳定物业管理收费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全面展开,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也逐渐暴露各种弊端。
为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再规定政府定价形式,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方式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然后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出各个等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价格浮动幅度,结合本物业项目的服务等级标准和调整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上可以看出,采取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物业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再针对具体物业项目审批收费标准,而是针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标准制定价格幅度,以便指导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具体服务情况协商服务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由协商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政府不予干预。
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市场环境不尽相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