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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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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九

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九

  一、如果虐待致死是定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P143页案例1)

  1、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2、本案是否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为什么?

  答:1、“被告人陈日生明知其母黄网英有病而将其母长期安置在厨房隔壁的柴间居住,在黄网英手不能动,无法自己吃饭的情况下不喂饭,黄网英摔在地上三天三夜也不管,致使黄网英饥病交加而死,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被害人受伤无法自己吃饭、生病而不能生活自理的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完全依赖于被告人的保护,这种不管不问的行为完全可以与作为的杀人行为进行等同评价,具有了杀人的实行行为性,除虐待罪成立外,还符合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依《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本案符合以上要求,无需“告诉才处理”,直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如果父母将自己的亲生子女送给他人并收取钱财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P143页案例2)

  1、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

  2、本案是属于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答:1、父母将亲生子女送与他人抚养,客观上同时又存在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在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关键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还是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出于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构成遗弃罪。

  本案中,由于薛某无力抚养婴儿,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将其亲生子女交于收养人李某,薛某构成遗弃罪。

  2、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于本案受害人是婴儿,无法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本案为公诉案件。

  三、被告人刘某、张某夫妇以收入不足为由,拒绝赡养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父亲。1998年6月的一天,刘父想到刘某家吃饭,中途与张某相遇,张某即对公公肆意辱骂,不仅不让其进屋,还把老人推到在地。中午,刘父又到刘某家时,张某仍然在门口拦住不让进,刘某见后,也伸手推搡老父,将其推倒在地,老人在炎炎酷日下躺了半个小时后,凄惨离去。又一日晚,刘父到刘某家,见儿子和孩子在吃饭,便哀求给点饭吃,刘某不予理睬,老人便自己盛了一碗。正吃时,张某从外边回来。恶意辱骂,还上去把碗打翻在地,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家门。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由于生活没有着落,被迫于次日服毒自尽。

  问题:二被告人刘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构成虐待罪?

  答:在既有虐待行为又有遗弃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两种犯罪故意,而这两种行为又没有牵连关系,那么就应按虐待罪和遗弃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遗弃的目的而实施了一系列的虐待行为的,那么,在其虐待行为本身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程度时,就应把虐待行为作为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情况来加以考虑;如果虐待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就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

  本案中,刘某夫妇虽然对老父亲也有打骂行为,但这种打骂并不具有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而且其目的主要是迫使老人不再要求自己负担赡养义务。他们的行为应属于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而对他们应以遗弃罪、而不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四、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李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住房,李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问题:

  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答:1、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宾馆与李某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用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所以,该宾馆不能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

  2、该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某宾馆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五、某法院调处一起双方当事人就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王某所遗留的财产,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查明,原告王甲系被告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是原告的继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正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与刘某结婚前所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那一半归王甲所有。王某因病于2003年12月份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为王某办理丧葬的费用均由原告王甲支付。

  问题:本案应该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遗产?法院应作出怎样的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只是提出王甲未赡养王某,不符合《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被告对其王甲来尽赡养义务的主张来提交证据,从双 方认可的王甲为王某交纳医疗费等行为看,被告的主张不属实,王甲并未丧失继承权。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虽在病中,但遗嘱人王某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面前所立的遗嘱应为其自己意志的真实体现。综上,王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根据该遗嘱,王某的房产应由王甲继承,刘某无权继承。存款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应归王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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