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

当前位置:考试网 >> 社会工作者 >> 模拟试题 >> 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 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八
2020

01/10

考试网

来源

  • 课程
  • 点赞
  • 收藏

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八

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八

  案例一:

  梦梦是阳光爱心社工站的一名具有出色工作能力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她正在考虑如何与自己的服务对象明明(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由于对现代教育制度不满而厌恶学校并逐步发展为对学校产生恐惧感,后退学在家)建立初步的专业关系。

  假设您就是社工梦梦,应掌握哪些面谈技巧?请确定面谈任务并拟订一分面谈提纲。

  答题要点:

  1.面谈的技巧主要有:

  (1)主动介绍自己;

  (2)沟通;

  (3)倾听。

  2.面谈任务可确定为:了解明明的需要和问题。主要工作有:了解明明寻求帮助的原因、明明对自己的看法以及期望达到的目标;澄清角色期望和责任;激励并帮助明明进入受助人角色;促进和引导明明态度和性格的改变,等等。

  3.一份较完整的面谈提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介绍自己和自己的专长;

  (2)简要说明本次会谈的目的和内容,双方的角色和责任;

  (3)介绍机构的功能和服务、相关政策(如保密原则)和工作过程;

  (4)征求服务对象对会谈安排的意见、对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期望;

  (5)询问服务对象是否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情,以便提供及时的协助。

  案例二:

  一般情况

  求助者:王某某,女,汉族,22岁,未婚,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求助者自述

  一年半前开始出现睡眠较差的症状,翻来覆去总是不能入眠,即使睡着了,梦也很多,容易醒,但尚能入睡,早晨醒后感觉头痛,头晕脑涨,疲劳,全身酸痛,上课时无精打采,哈欠连天,注意力难以集中,虽然抬着头在听课,但脑子却在想着别的事情。上自习课时,看一会儿书就会又去想别的事情,根本控制不住。同时自觉记忆力大不如从前,容易忘事,为此学习受到很大影响。原来学习成绩很好,总是排在班里前几名,近一年来成绩下降明显,甚至出现某些科目不及格的现象,生活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烦恼不堪,精神紧张,做事情爱着急,急躁,经常为一点儿小事就发脾气,事后也感到后悔,但是控制不住,内心感到非常痛苦,曾到校医院看医生,被给予口服安定类药物。情况未见明显改善。

  社工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

  求助者自幼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家庭中未发生过重大变故。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由于是独女,很受父母宠爱,同时管教也很严厉,养成了做事情追求完美的习惯。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谈,喜欢安静,很少与同伴玩耍、作游戏,从小学到中学,学习成绩很好,一直名列前茅。

  考入大学后,起初学习、生活还比较适应,只是朋友较少,与人交往不多。一年半前与同寝室的一位同学因小事发生争吵,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但却总是想着这件事,感觉那位同学总跟自己过不去,为此,尽量避免与人接触。逐渐出现失眠多梦,白天感到疲劳、头晕,没有精神,食欲较差,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想尽快摆脱这种现状,但就是摆脱不了,很痛苦,曾向父母和个别朋友诉说,并去校医院看医生,未见明显改变,情绪变得急躁,精神总是感到紧张,常常因很小的一件事就发脾气。后到心理门诊寻求帮助,迫切要求能够解决问题。

  依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对该求助者目前的状态进行资料整理。

  2?该求助者的主要症状是什么?

  3?对该案例如何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4?作为社工师,如何向求助者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5?如何确定本案例的咨询目标?

  6?在本案例中,对确定的咨询目标的有效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题要点:

  对该求助者目前的状态进行如下的资料整理:

  1精神状态:(1)注意力不集中;(2)记忆力下降;(3)自控能力差,易激惹。

  2.生理功能改变:即躯体异常感觉:头痛、头晕、疲劳、全身酸痛。

  3.社会功能状况:(二)学习效率降低;(2)社会交往很少,与外界接触不良。

  该求助者的主要症状是:精神易兴奋、易疲劳、烦恼、易激惹、精神紧张、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回避行为、睡眠障碍、头部不适感、消化功能减退。

  对该案例的诊断是:非精神病性障碍、神经症性障碍、神经衰弱。

  对该案例的鉴别诊断如下:

  1与精神分裂症相鉴别:精神分裂症早期有神经衰弱的症状,但常常伴有思维障碍和人格改变,如孤僻、淡漠、行为怪异、幻觉、妄想等,无自知力和求医愿望,本案例无此典型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分裂症。

  2.与抑郁症相鉴别:抑郁症虽有神经衰弱的症状,但大部分时间情绪低落,消极悲观,兴趣减退,有自杀企图和自杀行为,本案例无此典型症状,因此可以排除抑郁症。

  3.与焦虑症相鉴别:焦虑症的焦虑为原发症状,本案例的焦虑为继发症状,且以精神易兴奋、易疲劳为特征,因此可以排除焦虑症。

  作为咨询师,需向该求助者明确的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如下:

  1求助者的责任:(1)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2)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3)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2.求助者的权利:(1)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2)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3)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4)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5)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3.求助者的义务:(1)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2)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3)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4.咨询师的责任:(1)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3)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5.咨询师权利:(1)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2)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3)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6.咨询师的义务:(1)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2)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3)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4)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自#告知求助者。

  本案例的咨询目标主要有:

  1.改变该求助者认为那位同学总跟自己过不去的错误评价。

  2.改变该求助者烦恼、易激惹的情绪。

  3.改变该求助者精神紧张的情绪。

  4.改变该求助者的社会交往状况。

  5.改变该求助者的睡眠状况。

  6.在达到上述具体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促进该求助者心理的健康和发展,达到人格完善。

  在本案例中,对确定的咨询目标的有效性可进行如下评价:

  1.改善认知、行为和情绪属于心理学性质。

  2.消除或减轻该求助者的痛苦,最终达到心理健康是积极的。

  3.从该求助者自身的能力和经济条件以及咨询师所能提供的条件看,确定的咨询目标都是可行的。

  4.改变该求助者错误的评价、行为和情绪是具体的,可以操作的。

  5.本案例拟定的咨询目标能够量化,可以通过问题的改善程度来体现,因此是可以评估的。

  6.本案例拟定的咨询目标是双方商定的,符合该求助者的愿望,咨询师能够解决,对双方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能够以该求助者为主;当咨询师无法认可该求助者的目标时,应终止咨询或转介。

  7.在拟定的咨询目标中,改变认知、行为和情绪是具体的目标,促进该求助者心理的健康和发展,达到人格完善是长远目标,符合多层次统一的要求。

  案例三:

  年过八旬的杨老太前夫在战斗中牺牲,经介绍与已离婚的丈夫王某相识,在炮火连天的战场、经过血与火的洗礼而结合在一起,成为一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夫妻二人共同抚育王某与前妻的一双子女王甲、王乙及王某的侄子王丙(无收养关系),而杨老太却未与王某生育自己的子女。由于夫妻二人都是老干部,王某的单位分配给二人一套市中心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90余平方米的房屋竟挤住三对夫妻十余人。为此王某的单位增配给王某另一处市中心的房屋一套,夫妻二人安排王某的侄子居住该处。由于其侄子未及时搬迁,王某曾起诉到法院,后因王丙愿意搬迁,王某撤回起诉。2003年王某夫妻决定将所居住的市中心房屋出售,并就出售后款项如何分配多次召开了家庭会议,最终达成的分配方案是扣除中介、交易等费用外,王某夫妻支付儿子、女儿每家40万元。之后,杨老太用剩余房款购置了市中心另一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杨老太和其侄子夏某。今年3月,王某因病去世,杨老太受不了打击一急之下住进了医院,后稍有好转和侄子夏某住在一起。孰料,今年夏天,王某的两个子女和侄子王丙扬言要将杨老太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杨老太非常的苦恼并因此而找到社区的社会工作人员咨询并试图寻求帮助。

  请根据上述情况为杨老太设计一份服务方案。

  答题要点:

  案例分析

  1?×案例发生的根本原因:

  这个案例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杨老太把和王某的财产划归为自己及自己的侄子夏某。这样引起了王某的儿女的不平,认为这是侵犯了其继承权。因此而引发的矛盾。

  (1)王某去世前,杨老太就把财产分为自己及自己的侄子夏某,这种财产分法不公道,引起了王甲,王乙的不平。认为夏某应当属于外人,不应该占有王家的财产,并且一点都不分给王甲和王乙。

  (2)由于杨老太的侄子多年来一直照料其生活,故杨老太购房时,将其侄子列为共有人。至于侄子王丙,与夫妇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由于搬迁纠纷双方才有了矛盾,但王丙与王某无收养关系。此外在王某去世后至今,从未看过自己,而感到很伤心。还扬言要和王甲与王乙告老太太,更让老太太伤心。

  (3)王某的两个子女及侄子王丙认为自己一肚子委屈,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毕竟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王某夫妇生病住院期间子女经常去医院探望他们,在平时生活中对两位老人都尽了孝道。而杨老太却在王某生前就擅自处分属于王某的财产,并且将财产转移给了外人,实有“胳膊肘往外转之嫌”,心里这口气实在难以下咽,故才有提出继承之诉的想法。

  2?针对此案例社会工作介入的策略,如何介入及辅导方法;

  社会工作介入的策略:

  方案一:此案例看似矛盾重重,其实是一个因财产继承权而引起的矛盾。案例涉及的人及较多,而且历史渊源比较的长,所以乍一看或许觉得有点难理清。但是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一个很关键的角度,那就是情感。老太太与子女之间生活了很多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无论怎么样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还是很有感情基础的。与侄子也是,无论是王丙还是夏某,与老太太都有非常深厚的感情,我们可以从感情这条线来解决这个矛盾。这一方案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适时进行调解。如果能在这一阶段解决问题显然是最好的。

  方案二:如果方案一执行没有任何结果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启动第二方案。当其子女如果没有上诉,那么我们可以维持现状。如果说当其子女真的提起了上诉,那么我们可以求助于法律机构,利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真如此,我们必须尽快地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并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帮助老太太较好的来处理这个问题。)

  如何介入:

  以亲情为线,以感情为工具去化解矛盾。从老太太入手,如果老太太被说服退步了,年轻人肯定比较好说一点。因此,理清了问题的症结就是财产问题,和他们一起探讨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的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是问题肯定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这要不断地在双方调解,在双方都提出相应调解方案后,剔除不合理或过高的部分,使得双方的意见逐步统一。最后,达成最终调解协议,对财产分配作了安排。

  如果真要付诸法律,不仅要支付昂贵的诉讼费,而且会产生新的矛盾,所以能够在亲情下解决问题则是最理想的了。

  辅导方法:

  作为社会工作人员,我们辅导的方法主要是个案工作和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家庭社工在此能够行得通的原因就是:其子女也并不想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能在私下解决则最好是在私下解决,毕竟矛盾的私下解决还是有可能的)。

  我们可以利用哪些资源去帮助案主走出困境。

  (1)我们可以寻求社区法制办公室的法律支持,社会工作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自己不能不懂法。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很多有关于继承的问题,即使就是社工来协调这问题也要好好的参照《继承法》不能随意的发挥,可以请懂法律的在社区工作的人来共同探讨解决的方案。

  (2)如果实在协调不了,社会工作者可以选择转介给律师事务所,让双方请代理人,让代理人来帮助协调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而双方又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还好,如果调解失败,那么只能由法律来解决,这样的话,也只能由律师事务所来代理。

  方案二的解决办法:

  如果任何一方不听任何调解,可以转介律师事务所。

  如果王甲王乙诉诸法庭,则让法院来解决事情。

  但这样并不是一个最好的解决途径,毕竟老太太年纪很高,和继子女以前关系不错,若诉诸法律肯定会加深矛盾,并且会产生新的矛盾,所以,能不诉诸法律则最好还是在亲情下解决。方案二:如果方案一执行没有任何结果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启动第二方案。当其子女如果没有上诉,那么我们可以维持现状。如果说当其子女真的提起了上诉,那么我们可以求助于法律机构,利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真如此,我们必须尽快地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并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帮助老太太较好的来处理这个问题。)

  案例四:

  甲乙婚后购买了4间房屋,并生有二女丙、丁,1992年4月甲病重时嘱托前去探望的大外孙女(丙的女儿、19岁)及亲友戌为见证人,口头遗嘱将四间房屋全部给大女儿丙继承,不久甲病逝。问:

  1、甲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本案应该如何继承?

  2、如果某甲口头遗嘱时,见证人是他的亲友和工友,而某甲当时病好了,1995年才死亡,遗嘱还有效吗?

  答:1、《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规定,在本案中由于甲当时病重但并不属于危急情况,同时甲的口关遗嘱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所以甲的口头遗嘱无效,大女儿丙没有房屋的全部继承权。

  2、第二种情况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但因为甲当时的病好了。《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本案中,甲病好过后可以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所以甲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五: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财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财产。问题: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以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中下毒,但误以白糖当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

  答:1、郭某在弥留之际的口头遗嘱,须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即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都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只有护士小王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所以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所以只有书面遗嘱是有效的,本案应以书面遗嘱为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郭某的书面遗嘱属于部分有效。所以本案郭某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郭丙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郭某的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对于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推如何提分?社会工作者考试备考学习计划 推加入学习群675032556社会工作者考试交流群

  社工考试图片培训进行中→202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开新课,导师指导教学,早学习稳拿证 >>>

VIP班

适用于希望通过考试的所有无基础学员 试听

通关班

基础薄弱,自制力较差,需要全面巩固考点,决心通关的学员 试听

取证班

有基础,学习自制力较强,决心冲刺通关的学员 试听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责编:chenzhu

  • 职业资格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