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实务练习题五
一、某甲有子乙、女丙,乙1986年死亡,遗下子丁、女戊,甲1996年死亡,遗有财产2万元,问该案如何继承?
答:《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本案中的四个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每人各得四分之一5000元。
二、某甲丧偶,有四个儿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分家单过,一日,某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双死亡,甲有遗产4万元,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应得多少?
答: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应推定长辈甲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由其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四分之一即一万元。乙与乙妻是夫妻婚姻关系,乙妻得一半份额即5000元,由于乙去世,乙的另一半份额属于乙妻和乙子的共同财产,乙妻和乙子再各得二分之一。所以,乙妻得四分之三7500元,乙子的四分之一2500元。
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若乙先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乙子代位继承其父乙继承甲遗产的份额,继承甲遗产的四分之一即一万元。
三、某加工厂工人杨某丧偶后,独自带着两个幼小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难,1990年与某机械厂工人李某相识,不久便结婚,李某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长女李甲,9岁,次女李乙,6岁,他俩随李某、杨某夫妇一起生活,不料,1997年李某因车祸死亡,扔下杨某一个人带着四个孩子,杨某月收入不足200元,难以维持一家五口人的生活费用和四个孩子的教育费用,为减轻负担,杨某请求李甲、李乙刚退休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他们的亲(外)孙女,遭到拒绝。无奈,杨某于1998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由她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领回抚养。问:
1、杨某是否有抚养两个继子女的义务?
2、法院可否判决解除杨某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
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谁有义务抚养李甲、李乙?
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所以杨某有抚养李甲、李乙的义务。
2、由于李甲、李乙尚未成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所以,法院不能判决解除杨某与李甲、李乙的继母女关系。
3、《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杨某由于经济条件无力抚养李甲、李乙,杨某并没有监护能力,所以可由李甲、李乙的祖父母和外祖父进行抚养。
四、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后,能否解除?
解除关系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P89页案例3)
答: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和胡某某双方提出解除关系,所以可准许解除。
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五、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是否还承担赡养义务? (P90页案例4)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所以养子女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例外情况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本案中老吴夫妇将小吴抚养至成年,现如今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尽管小吴和老吴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成年的小吴但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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