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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5/28

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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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解读

深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解读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正式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71号),标志着社会工作者在我国被纳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行列进行管理,这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如何认识、理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个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一直有社会工作,也一直有干社会工作的人。为什么现在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呢?在2006年7月31日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李立国副部长已经从宏观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里笔者只想从具体层面进行说明。

  (一)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服务的需要。大家知道,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已经进入“黄金发展期”,但同时也是“矛盾突凸期”。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对外开放,各种利益冲突、各种生活需要越来越多,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矛盾,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的重要任务。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让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和参加水平考试,掌握不同服务对象的心理,学习专业的服务理念、服务知识和服务技术,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

  (二)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实际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因为我国涉及社会服务的部门比较多,主要有民政、卫生、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青、妇、残联、老龄等组织,各自都举办了大量社会服务机构,加之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民办社会服务机构,不论国有还是民办社会服务机构,都有相当数量的实际社会工作者。以民政部门为例,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举办了大量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社会福利院、儿童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收养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到2005年底,这类机构达9.5万多家,从业人员40多万,其中有不少是实际社会工作者。但是,多年来,实际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其专业价值既没有被本人承认,更没有被社会承认,当然也就没有专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就是要通过考试的形式,给这些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以专业地位,解决他们的专业归属和职业发展问题。

  (三)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解决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大学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每年毕业大学生近万人,但是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还不是一门专门的职业,还没有建立其专业的“门槛"和专职岗位,所以即使是社工专业大学生到社会服务机构,也无法把他们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更何况由于社会工作不是一门专业技术,从事社会工作的人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都很低,所以实际上也很少有专业大学生到社会服务机构就职。而在社会工作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已经是一个很规范和被社会认可的专门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非常多,如美国专职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必须是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和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竟有65万之多,合每千人口2.3个专职社工,如果照此比例设置岗位安排社工,我国就需要200多万社工专业大学毕业生,而目前社工专业毕业生每年只有近万人。由此可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发专职社工岗位有多重要。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共分5章、27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职业水平级别、考试组织实施、义务和职业能力、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职责分工等方面对我国社会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进行规定。《实施办法》共1l条,主要从考试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科目、考试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地点、考前培训、考试考务纪律等方面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界定了我国社会工作实务范围,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把社会工作者纳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范畴进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这里就初步指明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而“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质含义是指秉持“助人自助”的职业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专业人员,即专业社工。《暂行规定》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这表明国家承认其专业技术水平。《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这表明取得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有了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实际上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人员,相当于有了专业技术资格,这符合我国人事部门提倡的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是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前提,而竞聘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自然就凸现了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

  (二)明确了职业水平的级别和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途径。《暂行规定》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这三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一样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同时明确了初级和中级资格证书是考试取得,并在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报名考试的条件。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内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不像职称一样是评出来的,也不像香港一样是社工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只要顺利毕业申请注册就授予资格的,而是考出来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人事部门规定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证书全部要通过考试取得;二是大量实际社会工作者不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不能靠专业文凭授予;三是社会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即使专业毕业生也不一定就有实践经验和能力,需要考试衡量其职业水平。

  (三)突出了社会工作者以“能力为本”的思想。社会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历史,具有很强的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被誉为“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医生”。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由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仅是发展思路的改变,更意味着需要有大量的专业的职业化的社会建设者,社会工作者就是专业的职业化社会建设者,就是要通过社会工作者这支专业技术队伍,实施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所以,社会工作者必须有过硬的能力,不辜负“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医生”这个称号。为了突出“能力为本”,《暂行规定》第一条从目的上进行了明确,即“为规范社会工作者专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取得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十条、十一条报名资格对中专、非社工专业的大学生、实际工作者开放。第三章“义务和职业能力”更是用一章写了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同时,在考试科目的设置上,也突出了能力要求,《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社会工作实务》(初、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都不是纯理论的东西,而是和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密切相关的内容。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如何实施

  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于下一步工作思路,民政部已经明确,就是“抓住一个目标,搞好两个配套,协调三方面关系,采取四项措施。”

  “抓住一个目标”就是抓紧时间在全国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搞好两个配套”,即抓紧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全面启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协调三方面关系”,即协调好民政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上下政策雕关系,协调好政府与相关民间组织的关系。

  “采取四项措施",即第一,广泛宣传;第二,组建机构;第三,组织考试;第四推动立法。

  根据部领导的整体部署,我们理解目前最主要的是在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

  (一)已组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尽快启动社会工作者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库和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争取在2007年下半年实施首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二)联系人事部有关单位,组建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分工,制定有关考试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地方2007年组织考试进行指导。

  (三)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专职岗位需求调查和岗位设置工作。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业教育、从业岗位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专业社会工作的制度框架。因此,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后,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要尽快明确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内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岗位级别、工作标准和职责要求,搞好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民政系统内,则要联合有关业务司局做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领域、优抚服务领域、安置服务领域、社区服务领域、低保服务领域、慈善捐助领域、减灾救灾服务领域、公益性民间组织服务领域等领域的专职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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