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考试网
来源
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成立的条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1)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1)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2、办理机关:民政部门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1)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
2)人民法院确认收养无效,以判决形式确认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一)协议解除
1、条件:1)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二)诉讼解除
1、条件: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2)养子女成年的解除
2、程序:应当进行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下载题库APP,海量试题等你做! |
热点试题2:2019年助理社会工作师《实务》基础习题及答案汇总
热点试题3:2019年社会工作者初级综合能力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热点试题4:2019年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实务》预习题及答案汇总
热点试题5: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综合能力考试习题及答案汇总
模拟考场 |
章节练习 |
历年考题 |
每日一练 |
在线模考测试 |
章节专项习题 |
原题实战演练 |
每天10道新试题 |
查看详情 | 查看详情 | 查看详情 |
一键进入社会工作者VIP套餐:高清授课,考点强化,重、难点精密剖析,历年考题详解,助力掌握答题方法,考试不过,无代价重修!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
责编:chenzhu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