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法人融资与新设法人融资
按照融资主体不同,项目的融资方式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1)既有法人融资方式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①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②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
③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
④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
(2)新设法人融资方式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①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②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③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
④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