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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投资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政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培训讲义及试题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6日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按用途把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原则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耕地保护制度

  2004年10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土地法》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按国家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鼓励土地开发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例题1、以下对耕地保护说法正确的有()

  A. 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B.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C. 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D. 禁止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必须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F.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标准答案:B、C

  土地资源利用的计划管理

  (熟悉)土地利用规划

  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国家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各年度的土地使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土地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乡镇五级。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lO年至15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目前我国执行的是1997年编制的1997~2010年的土地规划。

  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一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三是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是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认真贯彻土地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例题2、目前我国执行的是()年的土地规划

  A.1995~2010

  B.1996~2010

  C.1997~2010

  D.1998~2010

  E.1999~2010

  F.2000~2010

  标准答案:C

  例题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是()

  A.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B. 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C.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D.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标准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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