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基本特征
(1)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属性,具有整体性与非排他性。政府提供的绝大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全社会成员都可以享用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强制性与无直接偿还性
财政的强制性是指财政这种经济行为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来实施的。首先,财政收入具有强制性。税收就是典型的强制性收入形式。其次,财政支出也具有强制性。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用途的安排,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依法强制执行的。
财政本质上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形式。
财政的无直接偿还性是指税收的征纳是无偿的,即每一个纳税人都无权要求从公共支出中享受与其纳税额等值的福利。但从整个财政收支过程来看,财政是具有偿还性的。财政从公众手里取得的收入,又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享用公共产品和服务。
(3)收支的对称性或平衡性
财政运行的基本过程就是收入和支出,因而收支的对称性构成财政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收支是财政运行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两方,收支平衡是财政运行本身的内在客观要求。
(应注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为发挥财政的某种政策功能需要打破财政收支的平衡状态,但这种失衡性的政策操作必须围绕收支平衡这个轴心,不能过度和失控。
财政的职能
财政包括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职能是指中央政府财政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其对象是全社会。
(应注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基础是市场。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才是必要的。这就决定了财政职能只能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事项。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由于政府的介入或干预所产生的,其特点和作用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为政府满足公共需要提供财力,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失灵。其目标是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财政主要是通过支出和税收等财政措施,决定或影响资源配置的数量和方向。
(2)收入分配职能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即调整由市场决定的收入的初次分配,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社会各阶层人们所能接受和不危及社会稳定与秩序的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贯彻收入分配职能的财政措施包括:
1)税收。主要通过税种设置和差别税率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及财富占有水平,调节个人的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入的差距。
2)转移支付。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各种补贴等,通过提高低收入地区或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来改变初次收入分配差别的程度。
3)公共支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向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实际的收入分配结构起到调节作用。
(3)稳定和发展经济的职能
财政的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就是通过财政收支对人们的生产、消费、储蓄、投资等行为发生影响,以实现总供求的平衡,和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贯彻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的财政措施主要包括:
1)针对经济运行状况,灵活地调整财政收支来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关系使之趋于平衡。例如,通过增加税收和削减支出来减少总需求,通过减少税收和增加支出来扩大总需求,等等。
2)通过财政自身的制度性安排,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例如,累进的所得税、失业救济金等。
3)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集中性收支活动及其他财政税收政策,加快基础产业、公共设施及其他薄弱环节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中的“瓶颈”。
4)切实保证非经营性的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4)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就是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发展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了监督管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