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统计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和有效证明。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三)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2年。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3年。
(三)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任职资格,担任统计师职务满4年。
(四)非统计学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5年。
(五)统计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及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担任统计师职务满6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并能在工作中熟练地应用。
2.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3.熟悉统计专业省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规章1次;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被省(部)级以上统计机构采纳。
2.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专项调查2项。
3.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厅)级以上社会、经济、科技、统计研究课题1项。
4.获省(部)级表彰;或获统计类市(厅)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
5.主持或承担整理、编辑省级统计年鉴、年度统计资料、汇编专辑等2部;或整理、编辑市(州)所属机构上述同类资料3部;或整理、编辑县所属机构、各类企业上述同类资料5部。
6.在公开出版的全国大型统计资料汇编中,主持或承担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部份;或加工整理和编辑本地区、本部门统计资料2部;或加工整理和编辑企业统计资料3部。
7.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记二等功1次以上或市(厅)级表彰1次以上;或获国家统计局、省人民政府各类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8.在县、乡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公开出版的统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在全国学术性会议上发表、交流统计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3篇。
3.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统计论文、分析报告3篇。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的基层统计人员,论文条件可相应放宽1篇。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如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报告,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以及获得的发明专利可折抵一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凡冠以“主要撰写”、“主要承担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一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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