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争议
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分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任命的人员。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15种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统计行为有三类
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辩论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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