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业统计
包括能源、财务、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金融、人口、劳动工资、社会、科技、资源与环境统计等。
一、能源统计
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购进量遵循谁购进,谁统计的原则。
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中:一是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二是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前的;三是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据计算购进量);四是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能源消费量统计原则:
1.谁使用、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
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中,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具体指: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有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车辆用油: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即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材料、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精苯等)。
能源库存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P147-148:包括和不包括范围。
库存量的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1.时点性原则。
2.实际数量原则。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企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能源统计的主要分析指标:
能源生产弹性系数=能源生产总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电力生产弹性系数=电力生产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一般来说,电力的发展应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电力应超前发展.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用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计算.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电力消费弹性系数=电力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100%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全社会用电量/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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