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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