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第一节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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