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1、警告违反以上五类有关规定的行为。
2、罚款适用警告的五类统计违法行为均可给予罚款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统计行政处分
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任命的人员。
2、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15种见P46
3、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法律责任措施、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障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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