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期和报告期
1.首轮基期为2000年,本轮基期为2005年,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
2.报告期为月度。
1.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月环比指数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价格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
(2)定基指数
2.全省(区、市)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市)指数根据全省(区、市)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是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几种价格指数的换算方法
i环比=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期(月)定基指数
i同比=报告期月定基指数/上年同期(月)定基指数
i年度=本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上年各月定基指数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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