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一节 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概念、分类和核算原则
一、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记忆)
由三部分构成:
1、基本核算表: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中心内容;
2、国民经济账户: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国外部门账户;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中心内容;
3、附属表: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内容的补充。
基本核算表与国民经济账户都是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及结果的描述,两者之间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
二、核算体系的有关基本概念:(重在理解)
(一)常住单位:
在我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包括:我国大陆的领陆、领水、领空,位于国际水域的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位于国外的领土“飞地”(驻外使、领馆用地)。不包括:位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飞地”。
常住单位的特征:
(1)其常住性是按各单位所处位置及与该国经济密切程度确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
(2)时间的长期性。例如:外国游客不属于我国的常住居民,而我国的外出游客,则属于我国的常住居民。
(二)产品:
产品是生产活动的成果。产品从不同角度可分为:
1、从产品形态上,分:
(1)货物:有实物形态的、可以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的生产成果。例如:服装、食品、房屋等。
(2)服务:通过生产活动没有实物形态的改变、没有使用价值的根本改变的生产成果。例如:理发、餐饮、物业管理、旅游等。
2、从产品的使用性质上,分:
(1)中间产品:是指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然后又在另一个生产过程中被完全消耗掉或形态改变的产品。例如:做服装的面料、做食品的小麦、做家用电器的钢板等。
(2)最终产品:是指当期生产的被用于最终消费、积累和出口的产品。
三)生产范围:
国民经济核算将“生产”定义为: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负责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作为投入,生产货物或服务的一项活动。其范围包括:
1、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
2、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生产者提供的实物产品包括对内对外的产品;而生产者提供的服务,仅指对外提供部分。
3、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住户成员为本住户提供的家庭服务或个人服务不属于生产范围。
注意:野生的植物、动物生长,不属于生产活动,但是对其进行采集属于生产活动;人造的动植物生长,属于生产活动。
(四)消费范围:
在生产范围之内的形成的产品,用于最终消费即为消费。
(五)资产范围: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产是根据所有权的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也就是说,资产必须为某个或某些单位所拥有,其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获得经济利益。根据这个定义,金融资产和由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以及某些不是经过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自然产生的资产(如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资产等),只要某个或某些单位对这些资产有效地行使所有权,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都属于资产范畴。
资产范围中不包括诸如大气或公海等无法有效地行使所有权的那些自然资源与环境,以及尚未发现或难以利用的矿藏,即一定时期内,鉴于它们本身的状况和现有的技术不能为其所有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资源与环境。
(六)流量和存量:
1、流量:是指某一时期发生的量,例如:产品产量、商品销售量、人口出生量等;
2、存量:是指某一时点的量,例如:年末人口总量、年末从业人口数、年末商品库存量、年末森林覆盖面积等。
期初存量与本期流量之和,形成期末存量。
经济中的许多流量都有与其直接对应的存量,如金融资产流量与金融资产存量相对应,但也有一些流量没有直接对应的存量,如进出口、工资等。
(七)核算价格
(七)核算价格:
是指国民经济核算中使用的价格标准。包含:
1、基本价格:
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其应付产品税,加上其应收补贴。是一种理想价格。
2、生产者价格:
生产者价格等于生产者生产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开给购买者发票上的增值税或类似可抵扣税。该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生产单位后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和商业费用。
3、购买者价格:
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购买单位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价值,包括购买者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货物所发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购买者价格等于生产者价格加上购买者支付的运输和商业费用,再加上购买者缴纳的不可扣除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三、核算体系的基本单位和部门分类:
这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对核算对象的定义。
(一)机构单位和机构部门分类
1、机构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和承担负债,能够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
机构单位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有权独立拥有货物和资产,能够与其他机构单位交换货物或资产的所有权;(独立经营)
(2)能够作出直接负有法律责任的经济决定和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负债、其他义务或未来的承诺,并能签订契约; (独立承担法律义务)
(4)能够编制出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一套在经济和法律上有意义的完整账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备机构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住户(指居民组织),一类是得到法律或社会承认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指社会组织,法人单位)。
2、同类机构单位构成机构部门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所有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四个大的机构部门(类),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和住户部门。由非常住单位组成的国外部门也视同为机构部门。
(1)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部门:
非金融企业指主要从事市场货物生产和提供非金融市场服务的常住企业,它主要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各类法人企业。所有非金融企业归并在一起,就形成非金融企业部门。
(2)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部门
金融机构指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单位,它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所有金融机构归并在一起,就形成金融机构部门。
(3)政府单位与政府部门
政府单位指在我国境内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一特定区域内对其他机构单位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法律实体及其附属单位。政府单位的主要职能是利用征税和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转移支付,对社会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它主要包括各种行政单位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有政府单位归并在一起,就形成政府部门。
(4)住户与住户部门:
住户指共享同一生活设施、部分或全部收入和财产集中使用、共同消费住房、食品和其他消费品与服务的常住个人或个人群体。所有住户归并在一起,就形成住户部门。
(5)非常住单位与国外部门
所有不具有常住性的机构单位都是非常住单位。将所有与我国常住单位发生交易的非常住单位归并在一起,就形成国外部门。对于国外部门来说,并不需要核算它的所有经济活动,只需核算它与我国常住机构单位之间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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