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1、提供
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2)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包括: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4)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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