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点: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为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国务院于2008年批复了国家统计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乡划分代码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在12位区划代码后面延拓5位代码组成17位代码。其中:前12位代码直接使用区划代码;第13、14位 为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地统计部门编制;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各地统计部门不直接编制,通过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转换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