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调查、收集和整理主要商品(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资料,编制各种物价指数,从不同侧面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
国家统计局对价格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改变了价格资料的收集方法,由专职调查人员直接到市场采集价格资料。其次,统一了商品目录,以便全国地区间有一个统一比较的标准。第三,改变了权数资料的来源。第四,采用全社会综合平均价计算指数。第五,缩短价格指数的编制周期,将价格指数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第六,增加价格统计内容,形成了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房地产价格指数等6大价格指数为核心内容的价格统计体系。
一、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一) 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1.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 其他调查市县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 调查范围和内容及分类
1. 调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报务项目价格。
2. 调查内容及分类: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根据全国城乡近11万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中消费额较大的项目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确定263个基本分类。
(三) 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 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 消费量较大;
(2) 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 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 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2. 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