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22)
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项工作的总称。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管、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原则。
(一)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三)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