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14)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的科学与否,既关系到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关系到调查组织实施者和广大调查对象的利益。如调查的成本、调查对象的负担等。因此,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机关和审批机关,在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
(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