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13)
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
《统汁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拟定权限及审批或者备案程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