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概念题)
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