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在统计资料方面的具体表现和客观要求。保护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消除其后顾之忧,增进其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感,从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是其合法权益之一。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来讲,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其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势必会损害其经济利益,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保护其依法提供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商业秘密。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2.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3.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4.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四)对非法定统计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统计调查对象对各种法定的统计义务,必须予以履行。但对于其他非法定义务,则有权予以拒绝。比如,对于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种涉外社会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均属于自愿性统计调查的范畴,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法定填报的义务,可依自愿原则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