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有了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统计部门对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搜集、汇总,就会富有效率。
从统计法的规定和多年统计工作的实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除了要求从统计管理体制上和组织上予以保障以外,还要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各类统计调查就会陷入无序状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就会不一致,统计数据就无法进行必要的加工、汇总和整理,统计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各类综合性的宏观统计数据就难以取得,统计就失去了其反映客观实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