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关于统计法的概念,有两点应予以明确: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管理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二)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