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领取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领取规定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教语用司〔201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领取规定。
一、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于测试之日起的第35个工作日,领取等级证书。
二、应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等级证书领取凭证到测试地点领取等级证书。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代领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凭据》,同时提供应试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试人须在规定日期内领取证书。未领取的等级证书,自规定领证日期起,由测试单位代为保管三个月。对逾期不领的等级证书,测试单位将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销毁处理。
四、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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