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审批条件及对象
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人民共和国公民。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申请人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应当参加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6.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7.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
1.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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