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工作安排,依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
务的相关精神,现将2019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事宜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驻青院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可在青岛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取消申请人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
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合理衔接,2019年,在青岛市以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未能及时取得居住证的,可凭办理居住证申请时公安机关开具的《信息登记回执》提出申请,办理认定手续。从2020年起,申请人在青岛市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凭居住证办理。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青岛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驻青院校(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所在的区、市教育(体)局(莱西市高中以下教师资格由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新区的认定工作由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时间
2019年6月21日8:00-6月27日17:00,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且在7月1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7月10日后提供毕业证书的申请人本批次无法认定教师资格。
2.报名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对于7月10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网报时因毕业证尚未发放等原因,网报需填报的相关学历信息,可以采用学籍相关信息替代。
3.网报认定机构的选择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驻青院校(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所在的区、市教育(体)局作为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青岛市教育局作为认定机构。
4.现场确认点的选择
所有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现场确认点均为本人户籍、居住地(持有居住证)或驻青院校(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所在的区、市教育(体)局(莱西市申请人选择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方便申请人,青岛市教育局不设现场确认点,其承担的现场确认工作委托各区、市教育(体)局(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二)体检时间
体检定于6月24日至6月30日进行。为方便申请人就近体检,申请人可在各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所指定的所有医院中,任意选择一家医院进行体检。除孕妇可凭妊娠证明免予胸透项目检查,其他人员(含备孕的或在哺乳期内的申请人)均需按规定完成全部项目检查。体检结果只在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详见附件1)。
(三)现场确认
7月8日-7月11日,已完成网上申报和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到相应确认点(与网上申报所选确认点一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详见附件2)。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材料的,可委托他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办理所需全部材料代为办理(详见附件4)。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应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详见附件3)。
4.《个人承诺书》原件(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未能及时取得居住证的,可提交办理居住证申请时公安机关开具的《信息登记回执》);以驻青院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专科、本科、研究生提交毕业生书,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五、其他事项
(一)7月26日后,申请人登录青岛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2019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结果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等事宜。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体检、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点击下载:
附件1.2019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二批次认定工作体检须知及医院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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