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8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通告
一、测试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人员;
(二)在青岛市工作人员;
(三)取得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二、报名程序
测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现场缴费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网上报名
9月3日9:00-9月6日24:00,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点击“在线报名”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1.选择“青岛”考区,注册、登录。
2.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带“*”栏目及考生联系方式为必填项,务必完整准确填报。
上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不符合下列要求,无法完成现场确认,请考生慎重选用。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免冠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照片应清晰显示考生头部和肩膀上部,不得佩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白色背景为佳;照片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为390像素×567像素,不大于200K。
3.考生核实报名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现场确认前考生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二)现场确认
9月7日-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到青岛电子学校南校(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6号)办理信息确认。信息确认须持以下材料:
1.具有青岛市户籍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或集体户单页原件;
2.在青岛市工作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1个月在青岛市参加社保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n28356070/index.html--网上办事--个人办事栏目查询打印);
3.取得青岛市居住证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居住证原件。
考生现场确认时缴纳测试费50元/人。如考生本人无法亲自确认,可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代为确认。
(三)打印准考证
完成现场确认和缴费的考生于10月10日前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点击“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如准考证无法打印,请务必及时与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联系。
三、测试有关安排
(一)测试时间及地点
2018年下半年测试工作集中安排在10月份双休日进行,具体测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注明为准。
(二)审核、公布测试成绩
测试成绩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布,2018年12月下旬考生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查询。
四、证书领取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及时予以接洽办理,于本批次测试成绩公布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网站公布领取证书有关事宜,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将不安排专人发放。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省语委办要求和《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校在校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所在学校测试站(中心)统一组织,高校教职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语委办统筹安排。
(二)考生应按要求参加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完成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对因考生填报信息有误影响测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如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本次测试报名,逾期不再补办。
(三)考生应严格遵守《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附件)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测试纪律。
(四)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不组织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的培训,不指定相关教材。
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咨询电话:81703671。
附件:
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
一、测试方式
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国家普通话水平网络智能测试系统,以口试的方式进行。口试题型包括读单音节字词(10分,限时3.5分钟)、读多音节字词(20分,限时2.5分钟)、朗读短文(30分,限时4分钟)、命题说话(40分,限时3分钟)。通过测试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和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
二、测试流程
1.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考点报到,两证缺一不可。
2.候测。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候测室。
3.备测。考生在候测室抽取测试试题,准备15分钟。
4.测试。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到试题号对应机位参加测试。
5.离场。考生测试完毕,等待本场次考生全部测试结束,统一离开考场。
三、测试要求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弃考。不再安排补考,测试费用不予退还。
1.未按照本人《准考证》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相应考点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
2.未携带《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取消本次测试成绩,禁考一年。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试的;
2.在测试过程中接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测试的;
4.由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测试秩序。取消本次测试成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测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测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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