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近几年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盟、地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 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他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市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认定。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11月9日—11月18日;
凡在我市2020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在上述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人员须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11月13日—11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
现场确认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楼教育系统集中受理区。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汇处路口东南角;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
1. 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原件;由于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暂不具备采集身份证信息功能,留存户口薄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页);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留存居住证复印件;
(3)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和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规定而定。
2. 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 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查询不到成绩,以及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 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 近期一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与报名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照片底部须标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7. 提交材料要求
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见附件2)目录顺序整理提交。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测试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网站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的,视为自行放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四)体检
认定机构将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医院)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网站另行通知。体检结束后,提交体检合格证明。
(五)确认和认定
对提交申报材料齐全、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检合格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给予确认和认定。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
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领取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网站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我市其他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通知办理相关事宜,请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公告或电话咨询,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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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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