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教师资格证 >> 安徽教师资格证 >> 安徽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 >> 安徽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疫情防控须知

安徽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疫情防控须知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09月08日 ]  【

  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安徽省考区疫情防控须知

  各位考生:

  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0月31日举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安全平稳顺利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防疫须知。

  1.做好个人健康状况监测。 从10月16日起,建议考生不要离开我省,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以及安康码为非绿码等异常情况的,要尽快就医、及时诊疗,并按要求做好安康码码色转绿工作。

  2.备好个人健康证明。考试前,考生务必打印填写《安徽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一),并携带至考场上交后方可参加考试。

  自10月31日起计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若考试报到时无法提供的,禁止参加考试。

  (1)本人过去14日内,出现过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2)本人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本人过去14日内,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核酸检测。

  (4)本人过去14日内,从省外高中风险地区入皖。

  (5)本人疫情期间从境外(含港澳台)入皖。

  (6)本人过去14日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7)本人过去14日内与来自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有接触史 。

  (8)过去14日内,本人的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

  (9)本人“安康码”为非绿色码。

  (10)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上述(1)至(7)的情况。

  3.配合防疫检查。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验,在接受身份验证时须摘除口罩。属于需进行核酸检测的考生还应提交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证明)。

  4.遵守防疫规定。考生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考试期间,若发热(体温≥37.3℃)等身体异常症状时,经医务专家小组复检,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继续参加考试;复检仍发热的,须在隔离考场考试,并全程佩戴口罩。

  若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不配合开展防疫检查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一:安徽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0年9月4日

  安徽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考试项目: 考生号(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有效手机联系方式:

  安徽省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考试笔试将于10月31日举行,自10月31日起计算:

  1.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

  □是 □否

  2.本人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是 □否

  3.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核酸检测。

  □是 □否

  4.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从省外高中风险地区入皖。

  □是 □否

  5.本人疫情期间是否从境外(含港澳台)入皖。

  □是 □否

  6.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已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是 □否

  7.本人过去14日内是否与来自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有接触史。

  □是 □否

  8.过去14日内,本人的工作(实习)岗位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

  □是 □否

  9.本人“安康码”是否为非绿色码。

  □是 □否

  10.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上述1至7的情况。

  □是 □否

  提示:以上项目中如有“是”的,考试报到时,必须携带考前7天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阴性的报告。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本人承诺:我已如实逐项填报健康申明卡,如因隐瞒或虚假填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承诺人姓名: 填写日期:

  附件2

责编:jianghongying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职业资格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