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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必做题(5)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12月23日 ]  【

  一、单选  

  1.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C.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

  A.反对

  B.不反对

  C.同意

  D.不同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根据( ),代理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A.代理权产生的内容不同进行的划分

  B.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划分

  C.代理权产生的形式不同进行的划分

  D.代理人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答案: D

  解析:根据代理人选任和产生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4.下列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是( )。

  A.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B.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C.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D.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答案:B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5.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发生的代理关系属于( )代理。

  A.委托

  B.法定

  C.指定

  D.全权

  答案:B

  解析: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其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而设立的制度。如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作为法定代理人。

  6.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 ( )。

  A.不能选任复代理人

  B.不得选任复代理人

  C.有权选任复代理人

  D.无权选任复代理人

  答案:C

  解析:一般认为,由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范围非常广泛,代理人难以完全代理,所以应该承认代理人有权选任复代理人。

  7.除斥期间从( )起计算。

  A.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B.权利被侵害之日

  C.权利产生之日

  D.权利结束之日

  答案:C

  解析: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

  A.1

  B.2

  C.3

  D.5

  答案: 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9.房屋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原租赁合同( )。

  A.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B.对承租人和新房主无效

  C.对承租人继续有效,对新房主无效

  D.对承租人无效,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10.《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 ( )所有。

  A.出质人

  B.质权人

  C.抵押人

  D.抵押权人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11.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土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传统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担保物权是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12.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属于( )。

  A.抛弃

  B.混同

  C.孳息

  D.添附

  答案:B

  解析: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13.下列属于从物权的是( )。

  A.抵押权

  B.采矿权

  C.所有权

  D.取水权

  答案:A

  解析: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14.物权关系的发生原因不包括 ( )。

  A.生产和制造

  B.互易

  C.孳息

  D.混同

  答案:D

  解析:混同,是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

  15.下列不属于天然孳息的是 ( )。

  A.母牛所生牛仔

  B.母鸡生蛋

  C.将牛乳制成乳酪

  D.果树结果

  答案:C

  解析: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即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不是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例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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