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练习题(10)
1.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C项成立,应排除。本题中,乙厂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许可甲厂在某省独占使用后,并未许可当地的丙厂使用。因此未对甲厂构成违约。故A项不成立。
2.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及解析:B
此题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考察点主要是对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的条件。在此题目中,“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位1/3,”可以看出甲、乙、丙对该房屋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在此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是一种按份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 ,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强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依据共有的有关理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对于将房屋的地面铺上木地板的问题,共有人甲、乙表示赞同,丙反对。则甲、乙两人的份额已经超过共有份额的一半,应该按照甲、乙的意见处理。故B项正确,A项错误,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及于整个共有物,而非只及于某一部分的,在分割之前不存在“应有部分”的说法,故C错误,据以上分析,D项也是错误的。
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解决这道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则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在房的地面上铺木地板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甲、乙赞同,丙反对,甲乙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三分之二,故可以决定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所以依据《物权法》B项也是正确的。
3.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王家的狗造成甲乙受到伤害,受害人甲乙没有过错,第三人也没有过错,因此王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乙对甲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是设题的“陷阱”乙及其监护人对甲所受损害丙没有过错,没道理认为王家养了一条狗,他人没绕道而行被狗咬后便对损害有过错。
4.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及解析:C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人损害时依法应当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推出了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符合第一种情况,属恶意磋商。故C正确,D正确,B、C两项说的“欺骗”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法律上属于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在本题中,合同这个法律行为尚未成立,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故不能如此定性。
5.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题中,虽然乙在结婚时,只有19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超过20周岁,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小时,依法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不予支持,B项正确。
6.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B《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今年应当抵作价款或则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该“订金”是否为“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指甲内、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助长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题中乙出具的收条上写的是“收到甲订金1000元”,所以甲先交的1000元依法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的双倍赔偿,乙只应返还1000元而不是2000元,A项错误,本题合同没有成立,故不存在违约责任,D项错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则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符合第二种情况,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以上分析,C项错误,B项错误。
7.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B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C属于无效合同。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8.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券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题中,周某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1000元的抚养费债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9.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及解析:A 《物权法》颁布之前 ,我国法律对地役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地役权的解答依据都是根据相关的民法原理。所谓的地役权,是指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利用的土地是供役地。通常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设立必须进行的登记,多以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A项在这种理论中是正确的,更成为本体的答案。虽然由于没有登记而不能设立地役权,但合同仍能发生债券的效力,所以并给无效,故D选项错误。甲和乙的合同使甲和乙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这并不能对第三人丙产生拘束力,B、C错误。
当《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在其中有了明确的规定,该题目也可以以一种更加清晰地思路去理解。《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法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题目中,甲与乙签订可了地役权合同,该合同虽然没有办理登记,却是有效地,地役权也成立。即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但是由于该地役权合同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本题目中,A、B、C、D四项都不正确,本题目根据《物权法》规定没有正确答案。
10.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及解析:B 《民通意见》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B.A、C、D错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不管怎样,如果要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都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