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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习题(12)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0月3日 ]  【

  1.承包经营权是()。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答案】A

  【解析】承包经营权根据承包合同产生;承包经营权为他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物无处分权;承包经营权的标的限于自然资源,不包括企业。

  2.甲乙均是沙窝村村民,甲的承包地在乙家附近,乙的承包地在甲家附近,为了使用土地方便,二人打算将其承包的土地互换,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

  A.经发包方同意  B.报发包方备案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D.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B

  【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A.由承包合同约定  B.由乡政府决定  C.由法律直接规定  D.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答案】A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4.首次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法律是()。

  A.《宪法》  B.《物权法》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土地管理法》

  【答案】B

  5.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的是()。

  A.主体的限定性,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B.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产生

  C.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  D.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处分为主

  【答案】D

  【解析】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6.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是()。

  A.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

  B.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C.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

  【答案】A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都是比较长的,比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期限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等。

  7.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是()。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C.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D.国家

  【答案】D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国家根据需要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的,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8.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  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C.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  D.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9.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经()予以确认。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乡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D.国土资源部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某年2月13日,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张三,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同日,张三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张三,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与张三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李四,李四也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张三和李四发生纠纷,张三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撕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张三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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