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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精选练习题3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0日 ]  【

  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原则。

  A.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B.承包程序合法

  C.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E.土地承包所有权转移

  【答案】ABCD

  2.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

  C.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

  D.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

  E.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DE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

  A.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

  B.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D.不用登记,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可

  E.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有()。

  A.依法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B.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部分发展权

  C.依法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D.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有限制的处分权

  E.依法具有监督管理权

  【答案】ACE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

  A.生产经营自主权  B.自由转让的权利  C.土地最终处分权

  D.产品处分权  E.土地收益权

  【答案】ADE

  【解析】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取得对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占有;②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③承包人有权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向发包人交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③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④转包权;⑤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根据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

  6.下列选项中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的有()。

  A.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  B.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C.乡镇企业所占用的土地  D.乡村公益设施占用的土地

  E.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答案】ABE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其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四荒地”。乡村公益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都不属于农地,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7.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土地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转包

  C.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

  D.不得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CE

  【解析】《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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