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抵押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其权利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 。依《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只是自己不直接使用土地。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租人也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因而无权让渡他人的权利。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土地抵押权 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还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对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