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中私房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可以将城市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授予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应依法以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式就原私房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终止多是因实施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进行旧城区改建,发生原私有房屋予以拆除的情形。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同时,依《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相应土地的使用权人得到补偿。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在三种补偿方式中,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异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