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三)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