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热点关注>>>>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历年真题答案下载
小编推荐>>>>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各科目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备考专题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备考专题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备考专题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试备考专题 |
2017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培训: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辅导导师教材精讲+精选题解。各章节配备相应习题,清晰掌握巩固各考点;详细梳理各章节分值分布,明确考试重点,解析考试方向,临考提分必备。点击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