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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民事义务的概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6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所谓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尽管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义务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在民法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民事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从来源上来看,民事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其他原因。法律规定的义务通常都是对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或者是对交易行为的约束,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一旦确定就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定其行为的规则。民事义务还可以基于其他原因产生,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等。义务来源的多样化正是民事义务不同于其他法律义务的特点。民事义务的特殊性尤其表现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量的民事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在此范围内,民事义务具有任意性。

  2.从内容上来看,民事义务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和不作为的拘束,义务的形态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依照债权人的要求交付货物;二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从事一定行为、例如所有权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消极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借助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无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不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和约束。义务没有给义务承担者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义务人不可选择的。权利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义务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正是因为义务是对义务人的一种约束,所以义务人可能不履行其义务,这就要求以一定的责任来约束义务人。所以,对义务的违反将导致责任的产生。民事义务是以不利益为内容的,如果说权利体现为利益,那么义务就体现为不利益。义务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从目的来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直接实现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义务通常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而不是为满足义务人自身的目的。当然,民事义务的履行并非与义务人的利益毫无关系,因为许多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都是对应的,义务人负有义务的同时常常相应地取得一定权利。虽然此时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是其享受权利的前提,但就履行义务本身面言,义务人并没有直接享有利益。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例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义务不仅可能是权利享有和实现的前提,也可能是对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从对权利的限制而言,民事义务可以形成为对于权利的限制,例如,土地所有人应当负有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的必要生活需要提供便利的义务。在民法领域,许多公法上的义务也可以成为义务的来源,并对民事权利形成限制。

  4.从效力上来看,义务也具有法律的拘束力。无论是法定的义务,还是约定的义务,都具有强制性,这就是说,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而不能向权利那样可以行使或不行使,或可以抛弃。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义务具有约束性或强制性,这是法律义务与道德、宗教等义务的根本区别。由此表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而不是民事义务本身。

  义务虽然具有强制性,但任何一项义务的设定都应当具有现实的可履行性。也就是说任何一项义务都必须是现实的,是义务主体能够履行的。如果赋予义务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履行的义务,就为其设定了一项不可能实现的负担,没有实际的意义。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尤其是在双务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另一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态非常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一方享有权利但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形成权;或者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如保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所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发生分离。

  尽管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构建的,但这并不妨碍对义务可以单独地进行考察,也不意味着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自身价值。尤其是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许多学者对于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的思想提出质疑,并呼吁注重社会本位和义务本位,因此,民事义务理论在民法中也日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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