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期间。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由法律来规定。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形成权本身的消灭。期间的长短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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