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5)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仅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将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之列。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任何人即使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只要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民事行为就仍然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为之,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撤销,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自始无效,也即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该民事行为仍然发生效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其真实意愿不一致的行为。它表现为表意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合同法把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扩大了,应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个人利益的合同;
2、 乘人之危
3、 显失公平
4、 重大误解
★ 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两个标准,到底适用那一个标准呢?一般这样判断。拿到题目的时候先分析,看看题目中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哪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是合同关系就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间没有合同的内容就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