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3)
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常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支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庆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5、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世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合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序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具体内容: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权利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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