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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6日 ]  【

第9讲 担保物权

  一、内容提要

  1.担保物权概述 2.抵押权 3.质 权 4.留置权

  二、考试基本要求

  了解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如有问题,可通过答疑室交流,

  一、担保物权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例题:担保物权具有的特征包括( )。

  A.担保物权具有约定性 B.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C.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D.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担保物权具有可分性

  答案:BCD

  解析: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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